
「最近常常有独立游戏界人士,跑来找我咨询『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来制作游戏』应该要怎么做才好」。
这个是在去年关于日本新智慧型手机游戏法案的专访之后,非常喜欢游戏的前野孝太朗律师的发言。
※ 上图为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制作的 gif 图片
最近的人工智慧技术,已经成为许许多多不同业界都没办法无视其存在的最新科技,如果想要活用在开发游戏上面应该要怎么做才好?就目前来说,不管是以法人还是个人角度,在适法性以及(各种不同方面上的)情感问题之下,感觉如果是当作用来改善制作环境的方便道具,又或者是说以人工智慧作为主题的针对性实验作品,那大概都还能够获得比较好的评价。
但是在另一方面,想要直接生产出创作内容,已经有很多例子都证明会受到多方的批判。
即使与人工智慧相关的讨论现在相当盛行,但是身为个人创作者,因为并非设有法务部的大型公司旗下员工,想要去认真调查各方面的界线到底应该要划在哪里,应该是件很不得了的苦差事才对。
- 「CITY LIGHTS LAW」律师事务所旗下的前野孝太朗律师
于是我们这次就请到前野律师配合,将「从零开始全靠生成式人工智慧来制作」一款游戏作为前提进行思考实验,去讨论「实际上会在什么地方碰上法律相关的问题」。这次实验的前提如下所列。
- 本篇报导并非打算促进游戏创作者多多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另外也不是要介绍可以提升产品品质的活用方法。是完全聚焦在「以法律观点来看会碰上什么问题」上面。
- 预设使用作业方式为「输入文字」以及「输出产品」的普通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务。将不会包含把大型语言模型(LLM)加入游戏中即时生成游戏内文稿等等,更进一步的应用方法。
- 预设使用的生成式人工智慧状态为「用户完全没有输入过任何资料,在一片空白的状态下运用」。
- 将主要的游戏制作工程定义为「企画」、「规格」、「素材(故事、画面、音效、影片)」、「制作(撰写程式)」、「除错」以及「推出」。在每个工程中去探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进行时的适法性问题」。
- 有一件事情在事前先记得,会更容易理解本篇报导的内容,那就是「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时会碰上的问题,其实和亲自动手制作的时候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上面提到的制作工程,有些时候可能会碰到根本不需要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又或者是想要活用技术就必须要有非比寻常的技术力等等情况。但即使如此,在本篇报导当中还是会为了保持一致性,而依照上面的前提假设下去讨论。
先谈一谈这个前提
前野孝太朗(以下简称为前野):首先我必须要强调,关于人工智慧技术和创作,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必须要考量的层面存在。即使是就我个人来说,作为一个电玩游戏爱好者,我常常会碰上自己都觉得不是很妥当的人工智慧技术利用方法。但是今天就先把这些层面放到一旁,以法律解释作为核心来讨论这个问题。
媒体:了解了,那今天还请多多指教。
前野:也一样请你多多指教。必须要先说明一下,想要了解人工智慧技术相关的法律条文解释,其实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这是因为在以法律来解释人工智慧运用的时候,通常都会变成必须要「应用法律解释的应用法」这种状况。
比如说,也许有不少人层经听说过,日本著权法的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这方面相当重要。但是这个第三十条第四款是一种被称为权利限制规定,实际上并没有侵害到著作权,可说是用来定义例外的规定。而且在这个条文当中,还有更进一步的例外但书存在。
原本应该是要从著作权法的原则,也就是「著作物是指什么」以及「著作权侵害是什么状态」为出发点才对,但是在谈到有关人工智慧技术的时候,大多数人都只关注第三十条第四款,在网路上充斥著例外以及例外的例外等等相关讨论。也因此让实际状况变得更加难以理解。
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四款
(引用自日本总务省官方网站「e-Govポータル」)
(不以享受著作物中表达的思想或情感为目的的使用)
第三十条第四款
著作物在下列场合以及其他不以自己享受该著作物表达的思想或感情,又或者是让他人享受为目的的场合,在被认为是必要的限度之下,可以使用不限于任何一种的方式加以利用。只不过在参考该著作物的种类、用途或是实际利用方式,确定会不当侵害到著作权人利益的场合不在此限。
一、用在开发或是实验著作物录音、录影又或是与其他利用技术时一并利用的场合
二、用在情报解析(从众多著作物以及其他大量情报中,抽出该情报构成之语言、声音、影像以及其他要素相关情报,用在比较、分类以及其他解析用途上。同第四十七条第五款第一项第二号。)的场合
三、除前二号所列场合外,于不伴随人对著作物表达之感知认识的情况下,将该著作物供作电子计算机资讯处理过程中的利用或其他利用(程式著作除外;但不包括该著作物于电子计算机上的执行)的场合
媒体:在各大社群网站上,也常常会看到很多人对于没有说明过程就突然提出的结论,站在各方不同的立场上互相对抗的笔战呢。
恐怕今天这篇报导,也一样会有人看完就拿出来大喊「因为这篇文章这样写所以都没问题!」才对吧。但是如果想要去理解到底为什么没有问题,果然还是必须要对著作权有一些基本认知才可以吧。
前野:没错。特别是对于创作者来说,因为人工智慧技术兴起,所以必须要比以前更加深入了解著作权的情况,应该也变得更多了。媒体:现在已经是一个所有人都没办法无视人工智慧的时代了啊。我记得前野律师之前也提过「和人工智慧有关的咨询案件正在增加」,那么实际上的情况是如何呢?
前野:虽然以前就曾经有一些专门开发人工智慧的新创公司会找我咨询,但是在生成式人工智慧技术普及,而且输出产品的品质也有飞跃性提升的最近这几年,就连娱乐产业以及个人创作者,都有增加不少前来咨询的案件。媒体:要是依照前面提出的前提,虽然这个问题感觉有点不好问出口。
但还是要再次开门见山,先从结论开始讲起,「会在一般市场上推出贩售的游戏,到底可不可以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呢」?
前野:虽然要视利用方法而定,但就一般来说并没有问题。首先是目前并没有「禁止在制作游戏等等创作物时使用人工智慧」的法律存在,所以说以法律观点来看,并不会因为是不是有使用而造成触犯法律,问题焦点一直都是在实际上有没有违反各项法条,以及有没有侵害到别人的权利。
而且就算是从贩售游戏的各大平台来看,目前也没有哪一个平台有制定全面禁止使用人工智慧的规定。是在这个前提下,去禁止可能会构成犯法的人工智慧利用法,又或者是要求贩卖者必须要明确标示「制作时有使用人工智慧技术」等等的方式,来打造出游戏规则。
媒体:所以说虽然人工智慧本身没有问题,但某些使用方法有可能成为问题。也就是一般常说的「菜刀也可以杀人」对吧?
前野:是啊,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人工智慧就只是一种工具,重点是在你怎么去使用这个道具。媒体:顺便问一下,绝大部份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务,都会使用「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输出的内容,要由使用者本人为其负责」这样的免责条款,所以接下来我们谈到的内容,也可以认定提供服务的人无需负责,一切责任都是使用者本人的责任吗?
前野:首先使用人工智慧这个道具,生成输出内容的人一定是使用者,所以的确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使用者必须要负起全责没错。只不过这并不代表提供服务的人,可以免除所有责任。使用条款这种东西,是人工智慧服务和使用者之间的契约。当人工智慧输出的内容有侵害到他人著作权的时候,著作权人并没有同意你这个人工智慧服务的使用条款,所以当然就不会受到服务条款的限制。
也就是说人工智慧服务的提供者,并不能拿出自己的使用条款当作挡箭牌,对无关的第三方主张自己不用负责。
媒体:这其实是以前就有讨论过的服务条款问题对吧。
前野:比如说有某个人工智慧服务,明明就有发现自己的使用者以非常高的频度生成侵害著作权的图片,但是却一直放置不理的话,服务提供者也一样有可能必须要为侵害著作权负起责任。媒体:在这边必须要先了解到一个最低底限的前提,那就是生成式人工智慧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要考虑到有分为「输入阶段」和「输出阶段」。
不过就实务上来说要如何去区分呢?
前野:说得简单一点,其实就是指现在一般使用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是指由使用者输入提示词,然后人工智慧依照提示词来输出内容的工具。而在这个作业过程当中,有分为用来输入生成资料时必须情报的「入口」,和实际输出情报用的「出口」两个层面。当你要从法律观点来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将这个入口和出口切割开来讨论,其实是很重要的一环。而且这也是很容易会搞混的一个重点。
媒体:那就使用 ChatGPT 来生产一张印象图吧。
- 努力了好几次才弄出来的印象图,我放弃要生出完美图片的想法了
另一方面在输出阶段时,焦点就会变成「实际生成出来的内容是否有侵害到他人的权利」。
就算在输入阶段时没有问题,也不代表输出阶段就一定没问题。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必须要在两者都通过考验,才能够说是在法律层面上没有问题的使用方法。
媒体:把两者明确切割开来真的是很重要对吧?
前野:没错。还有另外一个重点,是人工智慧终究只是工具,是一种道具。从法律观点来看,比起使用什么道具,你使用这些道具是用来做什么事会更为重要。比如说之前网路上曾经流行过一段时间的「把照片里别人身上穿的衣服,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更换成泳装的行为」。这件事情不管你是用图片编辑软体自己动手做,还是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下去执行,就法律观点来说其实根本就是同一件事情。所以考虑到这一点,当今天要去检讨在法律层面上是否有问题时,只要从「不使用人工智慧去做同一件事的话会有什么下场」这个观点,其实应该就会更好想通了吧。
媒体:的确没错,不管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心理层面来说都明显比较好懂呢。
思考实验开始
媒体:那就让我们进入正题吧,现在开始就要执行「从零开始全靠人工智慧制作出一款游戏该怎做的思考实验」。
接下来的讨论在提到生成式人工智慧时,不会去考虑「输出内容的品质」,完全只聚焦在「输出内容的适法性」上面。
那么要再说一声,今天请多多指教。
前野:彼此彼此,请多多指教。★再次提醒的前提
・本篇报导并非打算促进游戏创作者多多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另外也不是要介绍可以提升产品品质的活用方法。是完全聚焦在「以法律观点来看会碰上什么问题」上面。
・预设使用作业方式为「输入文字」以及「输出产品」的普通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务。将不会包含把大型语言模型(LLM)加入游戏中即时生成游戏内文稿等等,更进一步的应用方法。
・预设使用的生成式人工智慧状态为「用户完全没有输入过任何资料,在一片空白的状态下运用」。
・将主要的游戏制作工程定义为「企画」、「规格」、「素材(故事、画面、音效、影片)」、「制作(撰写程式)」、「除错」以及「推出」。在每个工程中去探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进行时的适法性问题」。
・有一件事情在事前先记得,会更容易理解本篇报导的内容,那就是「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时会碰上的问题,其实和亲自动手制作的时候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在「企画」时活用人工智慧
媒体:首先要讨论的是制作游戏时的心脏要素「企画」。
虽然这可以说是「自己亲自构思」的创意成份根源,但是最近先叫生成式人工智慧提出点子的活用法,也已经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情了。
所以说如果在这个时候,对生成式人工智慧提出「企画一个有趣的游戏」这种要求,是不是会碰上某些问题呢?
前野:就法律上来说并没有问题。首先只要输入时的要求是「有趣的游戏」这种抽象文字的话,在输入阶段时就不会侵害到别人的权利。
而输出阶段虽然没有看到实际的输出内容就无法判断,但是一般来说,提示词这么抽象的话,最后输出的内容实在是不太可能会侵害到特定人物的著作权才对。
媒体:这就是以前有谈过的「创意无法成为著作物」的法则吗?
前野:没错,著作权法并不保护创意,只会保护实际被创作出来的「表现(创作)」。所以说如果只是输出企画用的创意,那在一般状况下输出内容会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就非常低。另外虽然说创意也可以透过「专利权」来加以保护,但就算人工智慧输出了有取得专利权的创意内容,只要没有实际生产出来,也不会构成侵害权利。
媒体: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在不经意的状态下,输出了可能和别人专利权有关的内容,基本上并不会出事对吧。
但是在另一方面,如果是要求「企画一款像是 ○○ 一样的游戏」,那又是什么情况呢?这是在说指定了一个实际存在的特定著作物。
前野:首先在输入阶段来说,单纯这一段要求的话,并不会侵害到特定的著作权,所以可以说是没有问题吧。就算「○○」是指实际存在的游戏作品,但游戏名称本身并不能算是一种著作物。而在输出阶段,虽然也要看实际的输出内容,但是这种要求文章的话,很有可能只输出停留在类似创意层级的内容,所以造成侵害权利的可能性也不算高。
只不过在要实际生成图片或是 3D 模组的时候,最好还是避免输入实际存在的游戏名称以及角色名称会比较好。如果输入这些名词,就更有可能会出现「类似 ○○ 的输出内容」,也就是说更有可能会输出有侵害到特定著作权嫌疑的内容。
媒体:所以说就算指名实际存在的游戏作品,在企画阶段时基本上不太会出问题。只不过在形容自己的创作时这样说,可能就会出问题了吧?
前野:的确是没错。实际上在现实的游戏开发企画中,应该也是会出现「目标是做出有加入《宝可梦》某个要素的游戏」,或者是「来制作有加入《勇者斗恶龙》某个要素的游戏吧」之类的讨论才对。这件事情本身就是在很多创作会议时会发生的事情,在法律层面上也没有问题。
只不过如果在前进到实际的制作阶段后,还真的有很类似的实际创作存在,那就有可能会侵害到对方的著作权了。
媒体:因此焦点是在会不会受到企画方针影响,而让实际表现也变得过于类似。这样一想的话,不管是靠生成式人工智慧还是自己亲手写企画,好像都是一样的耶。
在「规格」上活用人工智慧
媒体:因为游戏的企画完成了,那接下来就要设定「规格」啦。实际上的情况应该是依照企画去制作游戏规格书,在这个阶段也是一样,只要没有把与别人著作物相关的规格,实际制作成类似表现作品的话,就算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来执行也没有关系对吧?
前野:是可以这样说。我们在这边先假设要写一套「培育怪兽来互相对战的游戏规格书」,在输入阶段中,只要不去使用特定著作物,要求提出一般在构思怪物和培育系统时会使用的创意,又或者是为了实现这些规格而要求人工智慧整理规划,基本上应该都不会侵害到著作权。
在输出阶段,一样是要看输出的内容。如果只是怪兽和培育系统的创意层级,那当然是不至于会侵害著作权。但是虽然这部份和接下来要谈的内容有重叠,但如果要求要输出具体的怪兽设计图片,要是和现有的怪兽设计过度类似的话,还是会有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存在。
这部份和在做企画时要求提出创意一样,在制作规格书时,只要维持在提出创意的范围之内,应该就不会碰上法律层面的问题才对。
媒体:那如果是更具体一点的游戏系统会怎么样呢?
就算只要没有实际制作出来就没有问题,但也有可能出现「输出了已经有人取得专利的系统相关之规格,并且没有发现到就实际下去制作」,虽然并没有刻意侵权但仍然造成风险的案例存在吧?
生成式人工智慧造成的问题,除了「明知故犯」以外,现在应该也是有数量差不多的「根本就不知道但造成问题」的案例出现了才对。
前野:首先要谈谈关于专利,为了保护游戏系统相关的创意,实际上的确是有很多这类专利被申请并认可。比如说虽然现在专利权已经过期失效,但像是《Final Fantasy》系列作的「动态时间战斗(ATB / アクティブタイムバトル)」就是其中一个范例。因为这是有取得专利权的游戏系统,所以在当时模彷这个系统来制作的游戏,就有可能会侵害专利权。
也就是说正如你所说的一样,即使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输出企画和规格的创意并不会造成问题,但就结果来说,仍然是有可能会输出侵害特定专利权的创意这种风险存在。只不过就算是没有使用人工智慧,亲自去构思创意,这类风险也一样是存在。
媒体:这样说的话,在这个阶段也和企画一样,不管是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还是自己亲自规划都没有差吧。
在「素材」方面活用人工智慧
媒体:然后就要谈到可说是游戏肉体的「素材」了。
为了让问题更为明显可见,所以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分成「故事」、「画面」、「音效」和「影片」四个层面,依照顺序来讨论。
前野:了解。- 靠人工智慧来输出「故事」
媒体:第一个要问的就是,「让生成式人工智慧来编写故事」会有什么问题吗?
前野:先假设我们今天输入了一个「编写出大概会有四十名伙伴登场的战略模拟角色扮演游戏,从第一章到第十章为止的剧本」这种要求吧。首先是在输入阶段,因为这个要求本身并没有侵害到特定人物的著作权,所以可以说是没有问题。
而在输出阶段,一样是没有实际看到输出内容就无法完全判断。只不过以这种程度的抽象要求下去输出的抽象剧本,基本上是属于创意的范围,所以就结果来说也很难会造成侵害著作权的事实才对。
一般来说「剧情大纲」这种格式都比较容易被判断为创意,不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是否有侵害著作权的焦点,是在具体呈现出来的文章到底有多少程度的一致性上面。
媒体:以故事这个层面来说,说得极端一点的话,大家可以去参考「抄袭小说」来当例子,应该会比较容易理解。不过还是要麻烦解释一下,就著作权法来说,是以什么样的基准下去判断一段文章是不是有抄袭呢?
前野:要被判断为有侵害著作权,必须要满足「类似性」这个要件才可以。而就实际判断来说,为了确定有满足类似性要件,必须要能够直接体感到他人著作物在表现上的本质性特征。
媒体:直接体感到他人著作物在表现上的本质性特征……?
前野:光听这段话应该是很难理解对吧?简单来说就是「这段文章是不是有表现出原本著作物(抄袭来源)的特征」。当小说发生侵害著作权的问题而上法院的时候,通常都会拿出双方的文章直接对比,去比较双方文章当中是否有具体的共通之处存在。
比如说「第一章有一万字的文章」好了,就可能会主张「在双方文章当中,有九千个字完全一致,所以可以确认有侵害著作权」。但要说清楚,并不是说超过几成的文字一致,就一定算是有侵害著作权哦。
媒体:那如果最终的确是有写成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但在一万字的文章当中有八千个字一致的话会怎么判断?虽然这个例子好像是技术性高过头了点。
前野:因为如果有八千个字一样的话,那文章内容也应该是几乎一样才对,不太可能写成完全不一样的故事吧?总而言之,只要大半部份的表现一致,那么就很有可能会突显出原始著作物的特征,所以被判断有侵害著作权的可能性自然也就更高了。媒体:特征、份量以及比率,有很多不同的争点存在呢。
但这样的话,用人工智慧来输出故事,只要控制在可称为创意的范围里,那就法规层面来说会面临的风险应该就相当低才对吧。
只不过小说家社群也是一样,面临许多由人工智慧衍生出来的问题就是了。
- 靠人工智慧来输出「画面」
媒体:我想画面应该是在这个话题当中,最容易让人理解的部份了。只不过依照前面的讨论内容来看,现在却感觉可能很意外地没什么问题耶。然而就目前来说,最容易造成心理层面摩损的部份,也是各种与图片相关的部份。
所以就这个部份简单来说的话,到底会不会出问题呢?
前野:画面部份也是一样,假设只是输入「十七岁的高中男生,兴趣是画画,外表看起来并不是很起眼的主角人物图片」之类的要求提示词。从输入阶段来说,输入的这些文章并不会侵害到特定人物的著作权,所以可以说是没有问题。而在输出阶段就是看实际输出的内容。如果和现有的图片太过类似,那还是有可能会造成侵害著作权。所以说如果要将输出内容实际用在游戏里的话,就必须要先确认过和现有图片的类似程度有多高才可以。
媒体:自从必须要靠角色数量来当作卖点的智慧型手机游戏盛行以后,图片搜寻的结果数量真的就变得相当惊人了啊。
即使是在人工智慧流行前,自己亲自手绘的图片,想要确认类似性感觉也是很辛苦耶……。
前野:就图片来说,常常会一起讨论到「入口问题」呢。正如大家所知,这是指让人工智慧学习属于他人著作物的角色图片,生成出类似这些图片的内容结果。媒体:这部份可不可以讲得更详细一点呢?
前野:那么我们先假设有一个现有的当红角色图片存在。首先是在输入阶段,如果把这张图片直接输入到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里,那么这个时候的举动,就会被解释成「复制这张图片到工具程式当中」。
在著作权的细项中有一个名为「复制权」的权利,因为这就是指「复制著作物的权利」,所以说擅自去复制别人的图片这个行为,就会被认定为侵害著作权。
媒体:所以说在输入进去加以学习时就已经超线了吗?
前野:并不是这样,还有以此为前提的例外存在。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四款,「不以享受著作物中表达的思想或情感为目的的使用」的规定当中,虽然条文其实有些模糊,但明记了「用在解析情报的场合下,可在必要范围内使用」。
所以说原则上只要擅自复制别人的著作物就构成侵害著作权,但如果是用来进行情报解析时就可以允许。
媒体:所以就算输入进去加以学习也没关系啰?
前野:也不是这样,这并不代表只要是用在情报解析上,不管做什么都可以。比如说目的中有「享受(※)成份的话,又或者是会不当阻碍著作权人利益的话,在规定上都没有办法适用第三十条第四款。比如说一开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生成式人工智慧可以重现出角色的特征来输出内容,那就不可以啦。因为这样子目的就是在享受著作物本身。原则上我们禁止侵害著作权,但如果是为了做情报解析的话就作为例外放行。只不过在这个例外当中还是有例外,(就算是为了要做情报解析)如果目的从一开始就是要重现出特征输出内容的话就不可以。
※ 在第三十条第四款当中,附带「不以让自己或者是他人享受著作物中表达的思想或情感为目的的使用」这个限定范围。反过来说如果是「以让自己或者是他人享受著作物中表达的思想或情感为目的的使用」,也就是说本身就是为了享受目的的场合,那就无法适用第三十条第四项。
媒体:原来是这样啊,有原则中的例外,然后还有例外里的例外不断重叠……。
而且还会马上就让人想到「那~~的场合要怎么判断?」等等,许多会衍生出来的问题堆得像山一样高啊。真的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流程耶。
前野:正是如此。我们刚才提到的部份,只是基本的思考逻辑。想要拿实际案例套用进去的话,恐怕还会有很多必须要伤脑筋的部份。媒体:那我们把问题简化一下吧。
不另外拿资料输入进去学习,只要求「画出像 ○○ 的图片」让人工智慧输出内容的话,这样子应该要怎么去判断呢?
前野:首先在输入阶段时,就算「○○」是实际存在的游戏或是角色名称,因为名称本身并非是著作物,所以并不会造成侵害著作权的问题。而在输出阶段,因为有输入「○○」,所以就很有可能会输出与「○○」相关之现有图片的输出内容。
也就是说,会输出有侵害著作权疑虑的图片,这种可能性将会提高。所以就一般来说,我们并不推荐大家使用这种输入要求提示词的方式。
媒体:如果使用手绘的作业流程来对比的话,就是在输入阶段会先输入「这部作品好有趣哦」。然后在输出阶段使用「那就直接照描吧」或者是「只要稍微调整一下再画出来就好」的标准,就有可能会构成侵害著作权。
应该是这样吧?
前野:差不多是这样没错。因为现在有很多作品是直接公开二次创作指导方针提出事前许可,所以如果是自己手绘的话,应该大部份时候都会被默许就是了。
只不过如果是从法律观点来看,那么在输出阶段的法律层面问题焦点,不管是用人工智慧还是用手绘,都会聚焦在同样的问题上面。
然而一但和人工智慧这个工具扯上关系的话,不知道为什么常常都会让人认为是一种完全不一样的问题。就这一点来说,果然还是和我们一开始提到的一样,去思考「不使用人工智慧进行一样的行为会有什么下场」,才是相对单纯而且又更容易理解的方法才对吧。
- 以实拍风格画面来说
媒体:要说到画面的话,除了具有创作性质的角色以外,还有那种不管是不是实际人物的「真实人物实拍风格图片」对吧?
比如说像这样(下列图片),这是我们事前请摄影师先做出来的「以前野律师为模特儿的生成式人工智慧影片」撷取出的 gif 图片。
使用过去取材照片加以学习,以 Adobe Firefly 制作出来的影片
前野:哇哦!还真是惊人耶。突然看到自己根本就没有印象的造型以及动作,真的是会让人大吃一惊耶。该怎么说呢,感觉实在是很诡异。我还是第一次没被征求同意就做出这种东西,但真的很能了解三不五时就要被人这样搞一次的名人,为什么会那么反感了……。
※ 这就是最近正在成为一种问题的「当人在看到自己被生成式人工智慧制造出来,自己完全没有印象的照片时」的反应。上面这些图片是在当场征求了前野律师的同意之后才使用在本篇报导当中,但笔者个人在目击到「当人看到自己擅自被当作题材制作出来的产品后会感受到的冲击」之后,真的是感觉非常抱歉。如果是自己被这样做的话,恐怕不管是我还是各位读者,应该是所有人都会有这种反应吧。真的是很对不起。
媒体:(在当场谢罪并征求使用许可后)比如说在输出这类图片或是动画的时候,使用实际存在的人物,或者是看起来很像某些实际人物的人物造型的话,又会碰上哪些问题呢?
前野:就这个场合来说,除了保护原本照片以及影片的著作权之外,还可能会触犯禁止未经许可就利用个人肖像的「肖像权」。媒体:肖像权,是在最近和著作权一样经常出现的名词呢。
前野:肖像权是一种在实际判例当中已经被认可的权利,一般来说是被解释为保护肖像等等不被人滥用的权利。在有人擅自拍摄别人照片,或者是公开别人照片的时候会造成问题的权利。只不过是否有侵害肖像权的判断基准,是基于「是否有超越在一般社会生活中可以忍受的限度」,这个基准说真的相当暧昧。所以就结果来说,必须要经由法院在考量到各个方面不同的因素后,才能够判断是不是有超越可以忍受的限度。
媒体:忍受限度吗?
前野: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可能是不那么常听到的修辞,不过只要理解成「在一般状况下是不是可以忍受的程度」大概就可以了。比如说上面用我当模特儿制造出来的影片,用来当模型的照片是我为了在报导中刊出而拍摄,而且也有取得我的同意才公开。但是我在当时并没有同意利用人工智慧制作成影片。在这个状况下,还摆出我明显没有摆出的姿势,如果直接被当作样本公开,那恐怕就不能说是我应该可以忍耐的程度才对,因此很有可能会被判断时超越忍受程度的行为。
媒体:也就是说忍耐本身就有程度存在吧。
前野:而且如果是名人碰上这种事情的话,因为名人具有他自己的揽客能力,说白一点就是针对自己的品牌还知名度等要素,名人拥有具备排他性能力的利用权,也就是说在个人公开权方面也可能会造成问题。就实际来说,至少让人一看就可以分辨出「就是这个人」的人工智慧输出内容,很有可能会侵害到肖像权以及个人公开权,所以真的要呼吁大家不该这样使用。- 靠人工智慧来输出「道具以及场所」
媒体:那输出非人物的游戏道具和场景的话又是如何呢?道具是不是也是一样,如果制作出类似产物的话就有可能会侵害著作权?
前野:的确是这样没错。在输入阶段和输出阶段可能碰上的问题和前面的部份差不多。在输出阶段时,如果制造出和现有道具图片类似的内容,那就有可能会侵害到著作权。
只不过像是刀剑或是服装等等的道具,还会有「到底在什么程度内算是创意,而超过什么程度后又会作为创作而受到保护」这个不一样的问题存在。
媒体:嗯——。那举个例子好了,如果「所有角色都是原创角色,但是装备的武器和服装和知名作品一样」的话,会怎么判断?
前野:首先在这个案例里面,角色是不是原创角色并不是重点。问题只在于输出的武器和服装,是不是有侵害到现有武器与服装图片的著作权。如果是很类似于知名作品当中的表现,那么一般来说,就有可能造成侵害著作权。只不过和我前面提到的一样,关于道具有一个超过什么程度才会被视为创作受到保护的问题存在。比如说以前使用的点阵图,只要是剑那造型几乎都是一模一样,没办法有什么改变,那到底是不是会被视为创作而受到保护,就是个有点尴尬的问题了。
媒体:如果是用点阵图,没有去把大小扩大增加可以描绘的范围,那表现手法就十分有限了啊。
前野: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好了,假设今天不管是手绘还是人工智慧,总之要设计一把「传说之剑」。剑有用来把持的剑柄,有拿来砍杀敌人的剑身,而剑柄和剑身之间可能会有护手。因为要发挥出剑的功能,所以一定会有这些特征。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只要是剑,造型就会十分相似。而这些因为出于机能而产生的部份,由于并没有创作性,所以在著作权法上通常不会被视为创作而受到保护。这点就衣服来说也是一样。和衣服功能无关的装饰图案等等要素会被保护,但是有被保护的特征范围有限。
媒体:那如果是以现代常用的全 3D 画面,采用几乎完全一样的设计又是如何呢?
前野:如果是使用 3D 画面制作出完全一样的设计,那就一般来说,很有可能会被判断为侵害著作权才对。虽然就像刚才提到的一样,在判断是否类似之前,还有一个到底有哪些特征会被保护的问题存在没错,但是如果是以 3D 模型制作出的画面,那么其中有某一个特征有受到保护的可能性很高,如果制作出几乎一模一样的类似内容,我认为通常应该都会构成侵害著作权。
媒体:接下来要讨论「场所的画面」。
虽然说目前以生成式人工智慧来说,还有重现度的问题存在,在制作非实际地点时,就算有很详细下去指示,还是常常会出现很细微的偏差。只不过现在也有很多作品,是采用实际存在的地点作为舞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利用人工智慧输出和现实道路以及建筑物类似的内容,并且实际使用在游戏里,可能会碰上哪些问题呢?
前野:这点和有没有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其实没什么关系,从著作权法的观点来看,基本上应该都可以说是没有问题。首先是现实世界中大部份的道路和建筑物,都不会被视为著作物。虽然有一些极具特色的建筑物可能会被视为建筑物,但是以著作权法来说,「建筑类著作物」原则上就算是没有征得同意也一样可以利用。所以说在游戏内重现这些建筑物,并不会有触犯著作权法的疑虑存在。
只不过关于印在招牌看板上的服务或是商品名称,如果没有先征得同意,就直接加入游戏里面的话,依照在游戏内的利用方法,就有可能会构成非法利用,所以一般来说大多不会直接采用才对。
媒体:这不光是限于游戏,在许多娱乐作品中,都会有「只有一个字不一样的商店」登场,就是因为这样对吧。
前野:还有一些像是「东京铁塔」这类知名建筑物,管理单位有事前公告要二次利用必须要「取得许可」的情况。为了避免会碰上法律纠纷,最好还是有事前去取得许可,又或者是避免二次利用,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应该会比较好。
媒体:就重现出实际地点当作舞台的作品来说,大部份都会为了避免造成问题,所以事前取得地方政府的同意啊。
只不过道路和建筑物基本上都没有问题的话,那反过来说在日常生活的街景里面,有哪些东西是可能会有特定权利存在的啊?
前野:就和前面提到的一样,极具特色的建筑物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著作物。但也有提到虽然可能是著作物,在著作权法上是可以直接拿来利用。除此之外,比如说招牌上的商权就有可能会受到著作权以及商标权的保护,广告使用的图片也会受到著作权保护。
虽然就游戏来说,这类素材应该很少会直接拿来利用,但其实在城市里可能会受到权利保护的物件并不在少数。
媒体:这些物件虽然主要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务厂商应该也都会尽可能避嫌,但即使如此还是有可能会「不小心输出到了」呢。
前野:也就是因为这样,在使用人工智慧输出场地的时候,最好再确认一次里面是不是混杂现有的著作物比较保险。- 在「音效」上活用人工智慧
媒体:关于音效这个方面,在输出背景音效或是音效时会碰上什么问题呢?
前野:还是一样先从输入阶段开始谈起来。比如说输入「电子流行乐曲风,每分钟节拍数(BPM)大约 120 左右,感觉比较开朗的曲调」这样的要求,那在输入时就没有利用到别人的著作物,因此不会构成侵害著作权。
在输出阶段也和前面那些场合一样,必须要确认和现有音乐作品的类似性。只不过以音乐来说,常常会很难去判断到底算不算类似。
媒体:这部份果然还是因为体感上的问题吗?
和声音相关的大部份领域中,体感时的「主观都很强烈」,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只能依靠主观判断,所以很难明辨是非的领域。
前野:就是这样没错。音乐也和文章等等著作物一样,是要和对象进行比较,去确认旋律的相似程度有多高,以及乐谱上的音符一致性有多高,但就算是在这个比较当中,仍然带有很多主观的体感部份,所以法院在处理时也是被视为特别棘手的领域。
媒体:虽然音乐的模彷问题,甚至和文章以及图片相比之下都是更容易成为话题的事件,但是却很少听说真正有走到最后一步的案例耶。
前野:当然也是有在法院里对簿公堂的案件存在啦,比如说有在旋律上有大约 72% 的音符都一致,又或者是乐曲整体的起承转合结构非常酷似等等,明确被判断为有侵害著作权的案例存在。只不过仍然可以说是很难去判断到底有没有侵害著作权的一个领域。
媒体:还有就是「人声」的部份是什么状况啊?现在已经是个吟唱时的歌声和对话语音,都可以很轻易使用人工智慧输出的时代了嘛。
前野:人声目前正可以说是处在因为考虑到社会舆论,所以正在积极讨论修法的状态(※)。因为以现行法律来说「人声」并不存在著作权,所以主流的看法是必须要使用个人公开权或是公平交易法等等的手段来保护。
※ 在 2026 年 4 月 17 日,日本法务省发表将会针对以生成式人工智慧未经许可就利用他人肖像以及声音的场合,在民法上必须要负起什么责任,召开专家会议进行讨论。
媒体:虽然刚才已经有提过,但还是要问一下个人公开权是什么样的权利?
前野:为了保护名人本身具备,透过其名称以及肖像等手段而发挥的「顾客吸引力」来使用的权利。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一种在判例上公认的权利。媒体:应该可以说是所谓的品牌或者是号招力吧?
前野:可以这样说。比如说今天让一位名人登上雑志封面,就是因为认为封面上有名人的话,就拥有能够吸引到更多顾客的吸引力。媒体:「因为是我喜欢的艺人所以就买这本」,像是这样吸引到顾客的吸引力对吧?
前野:的确没错。人声也是一样,如果可以让人明确认知到「这是某某名人的声音」,那就会受到该位名人的个人公开权保护。所以说比如特别要求人工智慧输出会让人认为是某特定配音员来配音的语音,而且还有实际上市贩售的话,就有可能会被认定是侵害个人公开权。
媒体:人声的内容产品化,因为有虚拟歌手和声音合成软体存在,所以其实可以说是领先时代一步才对。是因为现代这个环境更容易输出「模彷实际存在特定人物的说话声」,所以才会促成积极讨论吗?
前野:的确就是这样没错。在生成式人工智慧登场之前,想要输出模彷特定人物的说话声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所以很少有人会去讨论这个问题,然而近年这个问题的影响力就开始迅速增加。就和我刚才提到的一样,文字、画面与音效(音乐)都是著作物,会受到著作权保护。但另一方面,人声因为没有著作权,所以现在的状况是必须要引用其他的权利才可以接受保护。
于是个人公开权就在这个时候粉墨登场了。
媒体:等一下?这样说的话。名人的说话声虽然可以拿个人公开权当作武器来保护,但是一般人的说话声就没有什么吸引顾客的能力了吧?所以说如果有人输出我的声音创造一些我没有说过的对话,即使真的擅自使用,(如果输出的发言内容并没有侵害到其他权利的话)我就不可能主张这段人声有侵害到我的权利了……吗?
而且因为人声的再现性,恐怕是比起音乐还要低才对,光是稍微调整一下音调,大概就很难判断具有类似性了吧?
前野:说到这个程度,问题就变得颇为尴尬了呢。依照实际利用方法,当然是还有以主张名誉受损以及其他非法行为的手段可以对抗。而且也有人提出可以使用肖像权来加以保护的想法。再加上现在针对这种保护并不周全的现况,特别是以自己说话声来当作职业的人物团体都在提出异议。像是美国有组织在游说修法,在日本也有配音员团体发表公开声明。
只不过在「那应该要怎么做」这个部份,目前包含美国在内,处于大家都还没有什么共识的状态。到底是不是该承认所有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声音」?而且由于要判断声音是否类似真的很困难,所以就算要承认有权利,那又应该要承认多广范围的权利?我认为这些都是非常困难的问题。
媒体:考虑到名人面临的风险,会让人认为应该要有所保护才行,但如果要明确区分出名人和一般人,感觉又会制造出不同的问题啊。
但是比如说声音合成软体,可能会标明「禁止商业利用」,来防止有人擅自拿去营利。这又是使用什么样的权利下去保护啊?
前野:这个就和前面提到的著作权以及个人公开权完全不同,是以「商业上的契约」来限制使用范围的手段。比如说可能是声音被收录的当事人,和内容产品的所有权人两者签定契约,让所有权人以「请不用使用在 ○○ 用途上」的型式,透过契约来保护自己的声音利用范围。媒体:可以说是找了一个捷径呢。但听起来应该是一般人很难做到的事情吧。
- 靠人工智慧来输出「影片」
媒体:关于影片,应该就是把前面讨论的内容综合起来就好吧?
前野:的确是这样没错,影片也是只要套用前面的思考逻辑,将输入阶段和输出阶段切割开来,检讨是否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权利就好。媒体:那么就在读者们都要求「仔细回答这个问题好吗」之后,前进到下一题吧。
在「制作」时活用人工智慧
媒体:生成式人工智慧的活用法,以娱乐产业领域来说,最活跃的势力应该是图片,但是如果就整体商务情况来看的话,把一切资源都赌在输出程式编码上的公司其实比较多。
所以就这点来说,应该要算是游戏血液的「程式编写」部份的状况是如何呢?
前野:程式编码也是一样,要把输入阶段和输出阶段切割开来思考。假设我们在输入阶段,下达了「要制作和怪兽战斗的战斗系统。具体规模如下所列……」这样的指示好了。因为这种输入内容并没有使用到别人的著作物,所以并不会构成侵害著作权。
在输出阶段也是一样,要仔细确认实际的输出内容,只要没有和别人写出来的程式有过高类似性,那应该也是没有问题。
媒体:等一下?程式编写也是套用「文字的权利」吗?
前野:程式编码本身就是一种著作物,在法律上享有著作权保护。媒体:那假如发生侵害著作权问题的时候,争点大概会是什么状况?
前野:实际上在打官司的时候,会去比较程式源代码的内容。只不过在最近和游戏有关的侵害著作权官司判例里面,可以看到就算程式源代码被认定为「相似度超过九成」,但仍然不被判断为有侵害著作权的案例存在。
媒体:是这样哦?那理由是什么?
前野: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了要保护具有创作性的表现。所以完全没有独自个性存在,可以说是极度普遍化的表现,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写程式的时候,如果是要处理单纯的作业问题,那通常会使用普遍化程度很高的代码,所以在著作权法上很可能并不会受到保护。
就上面提到的判例来说,该段源代码就是用来处理单纯作业的部份,很难说有什么制作方可以发挥自己个性的空间存在。也是因为这样,就算相似度超过九成,依然不会被判断有构成侵害著作权。
媒体:这也就是说,想要在制作游戏时活用由人工智慧输出的程式代码,其实在法律上要解决的问题并不会很多吧?
虽然到底要怎么判断怎样的程式代码算是在处理单纯作业,这个界线好像也是很难以分辨啊,只不过对于只需要单纯作业就可以处理的动作来说,感觉是很有用的情报。
前野:为了以防万一,在这边必须要事先声明,前面讨论的前提是刚好在这个判例当中并不构成侵害著作权,但实际上也有很多被判断成有侵害著作权的案例存在。这并不代表你可以从原则上,直接去套用别人写出来的程式代码。只不过并不是直接套用别人写好的程式代码,而是自己亲手输入需要的规格,让人工智慧输出编写程式代码,然后再自己下去修正,使用这种方法的话,就一般来说应该是不太可能会构成侵害著作权才对。
在「除错」时活用人工智慧
媒体:拟定了游戏的企画,写出规格书,制作出使用素材,也完成游戏原型的暂时构建了,所以说接下来要进行的工作就是「除错」啦。
老实说这个部份是我个人认为,目前还没有能够以个人团队活用的方式,仅仅停留在未来也许有办法可以利用的领域。虽然如果是大公司的话,是有听说过会打造出「让人工智慧下去玩一亿次游戏来找出程式错误的系统」啦。
前野:关于除错,目前的确是这样没错。就现况来说,想要在除错工作中活用一般来说的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实在不是什么简单的事情。只不过和你提到的一样,有许多公司都已经投入研究,要怎么使用人工智慧来进行游玩测试这个命题,所以未来有活用的例子应该会越来越多才对。
媒体:因为我们的母公司是一家以除错代工为主业的公司,所以实在是有点难以说出口,但是如果未来出现光是提出已经改好版的游戏,就可以直接自动执行游玩测试的次世代人工智慧工具的话,应该会为游戏产业带来一场革命吧。
前野:只不过这难度感觉并不低就是了(笑)。在「推出」时活用人工智慧
媒体:那现在假设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打造的游戏终于完成啦!
所以接下来就终于要迈向「贩售」这个游戏开发的终点前进,不过因为有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所以在「游戏平台」上会碰到哪些问题呢?
前野:就和一开始提到的一样,目前并没有任何一家游戏平台,公开声明「禁止贩售使用生成式人工智制作的游戏」。但是在这个前提之下,娱乐产业领域的平台上,很多都有明订必须要诚实申告「制作物是否有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的规定。
我想大家应该也都知道,比如说 Steam 平台在上架游戏时,就必须要申告有没有以及是如何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而且部份情报都会标示在上架后的游戏商品页面上。
媒体:会因为这样而被附加上「有使用人工智慧的作品」这种标签啊。
大部份会提出这种政策的平台,使用的最重要名义就是因为(利用人工智慧)可以快速而且大量生产。在最近举办的「Steam Next Fest 2026」当中,有过量人工智慧作品上架这个问题就浮上台面了,在海外玩家网路社群可以看到不少的讨论。
前野:因为游戏还是有一个十分专门的制作过程,所以就算要大量生产,其实也还是有一定程度的门槛存在才对,只不过在文章、图片和影片等等内容产品的平台上,的确是可以看到「单一个人大量投稿利用人工智慧输出的作品」这种状况正在增加。为了把两者明确区分开来,所以才会出此下策吧。- 在 2026 年 1 月时,有游戏调查公司报导 Steam 平台更新使用条款,
将相关方针更改为「不需要特别标明在制作游戏时有没有使用人工智慧」
媒体:人工智慧作品,就目前来说在「是不是有创作者投入心血的创意」这一点上面,还是处于星星之火就可以燎原的状态,所以我们在这边就先表过不提了。
现在已经有很多人预测,在不知道是远还是近的未来,就会来到「根本无法分辨是人手还是人工智慧作品」的境界。如果真的变成这样,那么以加上标签来应对的处理化也是变得形同虚设了吧?
前野:因为现在人工智慧技术的进步速度真的是非常快啊,前一阵子才有一个连开放世界都可以直接输出的服务出现。而且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用到的电脑以及智慧型手机等装置,还有专门领域的软体工具等等产品,都已经有很多产品开始预设搭载「人工智慧功能」了。所以就我个人观点来说,也是认为总有一天会来到万事万物都搭载人工智慧,在数位内容领域里「不使用人工智慧而制造出的产品」,反而会变成少数的状态吧。
随行摄影师:对于我们这些摄影师来说,现在会由人工智慧自动处理拍摄对象的功能也已经是理所当然的存在了。用手机拍下来的照片,基本上也都有经过人工智慧的处理。单纯只是这些照片不会被人认为是人工智慧作品,但实际上在照片相关的领域,活用人工智慧根本就只是预设前提。应该要说并不是完全由人工智慧来制造,而是自然而然就和人工智慧融为一体了吧。
媒体:今天这场专访的录音档,我也会在之后使用人工智慧逐字稿工具下去处理。所以说只是大家没有特别在意,其实已经自然而然使用人工智慧工具的领域应该是很多耶。
正因为这种进化并不是只发生在某一个特别领域里的事情,而是已经扩展到一种前所未见的范围,所以才会变成现在这个每个人都各有一家言的状态吧。
前野:不过我认为正因为是和所有人都有关的事情,所以才会有更容易引发问题的状况存在。也因此现在不管是在哪个领域,都只停留在「处理现有问题」的状态,将来如果继续有全新的状况发生必须要去处理的话,应该会在某个时机碰上必须要重新检讨现在这个规范的状况才对。媒体:只要现在能处理就好,等将来真的面对那种情况时再思考该怎么办吧,这可是我最擅长的招式。
所以说啦,我们的游戏也终于成功上架了……但在最后还有一个名为「玩家反应」的最终魔王在等待我们呢。
前野:关于这个部份虽然并没有要在法律层面上来探讨的问题,但如果打算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的话,还是需要多想一想才行。不光是限于游戏,只要是和生成式人工智慧有关的咨询,除了法律层面的问题之外,一定也会有用户会有什么反应之类的问题出现。
媒体:如果是打算要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来制作游戏的创作者,那么「(用户)对于使用人工智慧会有什么反应」这件事,恐怕会是从一开始就必须要事先去预测的问题。
这个并不是在说最后成品的品质,而是会不会因为害怕「不知道大家会怎么想」,而决定不公开自己是否有使用人工智慧。当然不管是从心理层面上来看,还是从商业层面上来看,我都很能够理解当事人想要闭嘴不谈的心态。因为真的是让人很害怕嘛。
而且虽然我们到目前为止,都刻意不去谈这件事,但是在品质层面上来说,我们也很清楚「即使是决定要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工具,但真的有办法轻松生产出有实用品质的资源吗」,这是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为了一路看到这边已经非常想要吐槽的读者,)必须要在这里帮自己辩解一下。
前野:虽然说到这个好像是有点离题了,但是每一个游戏开发者,真的都是拿出独特的创意前来找我们咨询,每次都让我感到十分吃惊。比如说我也有实际玩过《心跳 AI 审讯游戏(ドキドキAI寻问ゲーム)》,当时真的是让我为了「没想到居然能这样利用人工智慧」而感动不已,这款游戏真的是一个很能够灵活运用人工智慧的范例。另外像是要在不被人工智慧发现的前提下,让大家猜出题目的绘图游戏《Deviation Game(デヴィエーション・ゲーム)》也是一样。虽然这些游戏和我们这次讨论的人工智慧活用法方向不太一样,是直接把人工智慧加进游戏里面的案例,但对于这种在游戏中活用人工智慧技术的方法,我身为一名游戏玩家真的是感到非常兴奋,而且感觉大多数的游戏玩家也都比较能够正面积极地接受这类游戏才对。
媒体:反过来说,容易让玩家产生负面情绪的活用法,果然还是用在画面上吧。
前野:就是说啊。在美国也是一样,对于利用在创作方面上,真的是包含产业内部都有强烈的反对声浪。而且摆明了就是有侵害著作权的利用方法,也以社群网路为中心持续不断扩张。媒体:无关的第三者会意识到侵害著作权这个问题的契机,某些层面上也是基于对特定事物的反感啊。虽然发表这种意见在法律上来说可能不是很恰当,但是法律上的著作权和我们一般人的情绪,其实可能意外相近呢。
话说到这边,我们在 2026 年 3 月时讨论这个问题的结论,应该就是「要活用生成式人工智慧,并以在法律上没有问题的方法,的确是可以制作并贩售一款游戏,只不过大家会如何看待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吧。
※ 本篇专访是在 3 月下旬收录,在编辑过程中对于几乎是每天都不断出现的众多全新人工智慧问题,实在是让笔者感叹现在真是个波澜万丈的时代啊。
前野:就是说啊。我身为一名律师,在没有亲眼看到实际制作出来的成品之前,都没有办法彻底做出判断,但是就像前面我们的讨论一样,就法律观点来说,的确是有能够适法运用的部份存在。思考实验结束
媒体:在专访结束前想要再闲聊一下。对于法律业界来说,最近人工智慧相关问题也是一个很热门的话题吗?
前野:我认为对于我们律师来说,果然还是必须要随时随地都意识到,「如果有人工智慧,是不是就不需要律师存在了」这个问题才行。媒体:啊,三不五时就可能会听到的说法呢。以写文章作为主业的我们来说,一样是不能置身事外啊。
前野:另外在业界常常会听到的话题,举例来说有个「契约书和人工智慧」问题存在。比如说今天有个委托人,以人工智慧输出一张契约书送到律师手上,想要委托律师确认委托书是否有问题。就目前来说,因为人工智慧输出的契约书精准度并不是很好,所以对于律师来说,接这种案子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反而会比从零开始写一份契约书还要高。这种现象目前在业界里似乎逐渐在增加。
媒体:也就是人工智慧会说谎,现在被称为「人工智慧幻觉」的现象对吧?只不过就我个人来看,应该是不会比人以及天气还更爱说谎啦。
那么在最后,想要请教一下就前野律师来看,觉得人工智慧的未来会如何发展呢?
前野:我果然还是认为,目前我们对于人工智慧制定的规范,再这样下去总有一天会超越可负荷的范围。所以当那一天来临时,不知道我们会怎么看待人工智慧这个道具,也不知道应该会怎么样去面对人工智慧存在的社会。在更久远的未来之后,也许真的会有一个只要利用人工智慧,不管是谁都可以轻易创作出游戏的时代来临吧。但是虽然这完全是我个人的偏见,可是我还是认为不管未来人工智慧会进化成什么样子,我相信我自己绝对不可能做出像是《超时空之钥》、《交响曲传奇》以及《Final Fantasy 水晶编年史》等等,足以影响我一辈子的游戏才对。
媒体:也就是有些东西终究是要创作者才有可能做得出来,的意思对吧?
前野:是啊。就算是真的有那么一天,真的不论是谁都可以利用人工智慧制作出一款游戏的时代来临,但我自己下去制作出来的游戏,终究只会停留在「有那么一点样子」的水准才对。终究只会是一款有形而无神,没有创作者精神寄宿于其中的作品。对于创造出过去会让我沉迷于其中的游戏的创作者,以及未来会持续创作出这种游戏的创作者,我相信绝对不会有只要靠人工智慧,就能够取代他们之类的事情发生。
但在这个前提之上,想要利用人工智慧这个工具的创作者,应该还是会朝将人工智慧当作一种道具来使用的方向迈进才对。如果觉得这种工具有必要存在的创作者,能够透过利用这个名为人工智慧的道具,而把自己的时间资源都花费在如何才能让游戏变得更好玩上面的话,那这应该是一件非常美妙的事情才对吧。
另一方面,未来因为人工智慧技术的进化,可能会让非法利用这个道具变得更加容易也说不定。面对这种问题,我们必须要认真去面对并解决。
就我个人来说,认为不管是让想要使用人工智慧的创作者,可以更加放心地把它当作一种道具来使用,还是能够万善预防有人想以恶劣的方式来利用人工智慧,这两者都是一样重要的事情。为了让创作者们可以不用在法律问题上面花费多余的资源,能够把全副精神都投注在让游戏变得更加有趣上面,我也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必要的法律情报以及支援。
媒体:那就让我们继续守望一段时间吧。必须要再说一次,今天真的必须要从零开始到完成为止,好好感谢前野律师啊。
前野:彼此彼此啦,真的是非常感谢。